據(jù)媒體報道,知名女演員張柏芝遭前經(jīng)理人余毓興及經(jīng)理人公司控告違反合約一案,12月5日于香港高等法院續(xù)審。
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,由律師嚴斯泰代表;被告張柏芝,由律師林嘉仁代表。
原告入稟狀指,余和張于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別簽訂《全球獨家經(jīng)理人合約》及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》,余先后預支共4276萬港元片酬予張,要求張需參演共6部電影。惟余指張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(jīng)理人合約,索償至少1276萬港元。辯方則爭議該《全球獨家經(jīng)理人合約》屬偽造,張在合約上的簽名也是他人假冒,而后來亦是余選擇不再找張出演。
此前報道:
2024年6月1日,張柏芝前經(jīng)紀人余毓興發(fā)售新歌《以犬之名》,在宣傳作品時,他接受了媒體訪問,其中提到“張柏芝當初不惜自認是一條狗,以博取我的同情和信任,沒想到拿簽約金后,她不按照合約拍戲。”不過早在2020年,張柏芝方面就曾否認余毓興的說辭。
對此@張柏芝工作室 發(fā)布聲明回應,稱余毓興歌曲及相關言論均為虛假,嚴重不實,張柏芝已委托律師對侵權行為進行起訴。此外,余毓興還曾在2014年偽造公章以張柏芝經(jīng)紀人名義擅自對外簽約,張柏芝已就該行為發(fā)出律師函。
張柏芝,1980年5月24日出生于中國香港,女演員、歌手,出演電影有《喜劇之王》《星愿》《白蘭》《河東獅吼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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